1.雇主未能制定和实施对员工进行 COVID-19 症状筛查和应对员工的流程。雇主只是偶尔进行筛查,但不是每天进行筛查。标题 8 CCR §3205 (c) (2) (B) 2.雇主没有提供面罩。雇主告诉员工,如果他们没有口罩,他们应该回家” Title 8 CCR §3205 (c) (6) (B) 3。雇主未能审查加利福尼亚州和当地卫生部门与 COVID-19 危害和预防相关的适用命令和指导。有几名员工没有遵守阿拉米达县最近的命令,该命令要求所有人,无论疫苗接种状态如何,都必须在室内佩戴口罩。晚班的员工会经常在鼻子下面戴口罩。标题 8 CCR §3205 (c) (2) (F) 4。雇主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工作场所的人员可能接触过 COVID-19。书面通知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服务、电子邮件或短信,前提是可以合理地预计员工会在发送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收到这些信息。通知应包括《劳动法》第 6409.6 (a) (4) 条所要求的消毒计划。工作场所至少有 2 例 COVID-19 病例,但没有通知所有员工。雇主没有向任何密切接触者通报发生在2021年3月中旬和2021年3月下旬/4月初的案件。标题 8 CCR §3205 (c) (3) (B) (3) 5.雇主未能向员工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有效培训和指导:有关员工根据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可能有权享受的与COVID-19相关的福利的信息。这包括法律规定的病假和疫苗接种假(如果适用)、工人赔偿法、地方政府要求、雇主自己提供的任何福利 休假政策、合同保证休假以及本节。此外,还培训员工经常用肥皂和水洗手至少 20 秒钟,以及在员工无法立即使用水槽或洗手设施时使用洗手液的重要性。此外,还提供有关公共卫生措施的培训,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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