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不为 COVID-19 工作场所危害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员工必须携带 COVID-19 阳性人士进入机构,且不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适用的 OSHA 标准:29 CFR 1910.132 2.雇主没有执行 CDC 关于戴口罩的指导方针。该机构的员工没有佩戴口罩,可能会使其他员工暴露于 COVID-19 之中。适用的 OSHA 标准:1910.132 CFR 1910.132, 1970 年 “职业安全和健康法” 第 5 (a) (1) 条一般义务条款 3.雇主没有执行 CDC 关于保持 6 英尺社交距离的指导方针。适用的 OSHA 标准:1970 年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第 5 (a) (1) 条一般义务条款 4.员工没有接受危害沟通方面的适当培训,也没有向员工提供有关其使用的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适用的 OSHA 标准:29 CFR 1910.1200 5.雇主没有提供足够的、也没有随时可用的灭火器。适用的 O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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