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没有确保在雇主知道或应该知道 COVID-19 病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雇主应以员工易于理解的形式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工地的人可能已接触 COVID-19。T8 CCR 3205 (c) (3) (B) (3) (a)。雇主没有实施清洁和消毒程序,这些程序要求识别并定期清洁经常接触的表面和物体,如门把手、电梯按钮、设备、工具、扶手、把手、控制器、电话、耳机、浴室表面和方向盘。雇主应将清洁和消毒规程告知雇员和授权雇员代表,包括计划的清洁和消毒频率和范围。T8 CCR 3205 (c) (7) (B) (1)。
涉嫌危险:2,员工暴露:1
资料来源:osha.gov | 收款日期:2021-08-02
涉嫌危险:2,员工暴露:1
资料来源:osha.gov | 收款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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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没有维持有效的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因为雇主没有确保在以下情况下工作场所遵守州行政部门和地方公共卫生部门命令的 COVID-19 预防措施:1.雇主没有确保口罩或其他个人防护设备得到正确使用,T8 CCR 3203 (a) (4) (6)。雇主没有实施保持身体距离准则。T8 CCR 3203 (a) (6)。员工没有为完成的任务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在模块化单元之上工作的员工偶尔没有临时警卫栏杆。雇主没有向雇员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适当个人防护设备 T8 CCR 3380 (f) (1) (A) (B) (C). 4.雇主没有确保在高岗位上工作时安装了警卫栏杆,T8 CCR 3210 (a)。
据称危险:4,员工暴露:1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0-10-15
据称危险:4,员工暴露:1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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