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规章守则》,标题 8,第 3203 (a) (4) 和 (6) 条。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雇主没有强制保持社交距离,以便员工保持至少 6 英尺的距离,以减少他们在建筑物内,包括大堂区域内可能暴露于 COVID-19 病毒。《加利福尼亚州规章守则》,标题 8,第 3203 (a) (4) 和 (6) 条。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大堂区域的室内温度可能会变得过热,超过 120 华氏度。雇主不在员工工作和休息的大堂区域提供空调。这个地点的温度已经变得过热,例如,上周末的温度是 120 华氏度。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守则,标题 8,第 3395 节。户外就业场所的热病预防。雇主不为在户外工作的送货员工提供热疾预防培训。《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守则》,标题 8,第 3364 (b) 节。卫生设施。大楼内没有可供员工使用的厕所设施。员工必须在邻近建筑物中使用厕所,但是员工不能随时使用厕所,因为他们需要等待某人让他们进入建筑物并在进入大楼之前将温度降低。投诉人指出:EE 通知了以下投诉。但是,ER 尚未采取措施改善 EE 和工作条件。-ER 没有向 EE 提供 ERS 公司办公室的联系信息。-EE 用作休息室的大堂区域没有空调。上周末该区域的温度超过 120 华氏度(管理层在空调冷却的建筑物的另一个区域进行管理工作)。这个区域太热了,甚至不适合动物。呃知道预计会有创纪录的热量,但是 ER 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 EE。-建筑内没有浴室。EE 必须使用隔壁的浴室,他们需要先敲门,等别人打开门,降低温度。由于等待时间,一些 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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