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没有通知其员工工作场所的人员可能接触过 COVID-19。”T8 CCR 第 3205 {c) (3) COVID-19 预防 (3) 调查和应对工作场所的 COVID-19 病例。(B) 如果工作地点发生 COVID-19 病例,雇主应采取以下行动:3.在雇主知道或应该知道 COVID-19 病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雇主应以员工易于理解的形式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工作场所的人员可能接触过 COVID-19。该通知的书写方式不得泄露 COVID-19 病例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书面通知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服务、电子邮件或短信,前提是可以合理地预计员工会在发送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收到这些信息。通知应包括《劳动法》第 6409.6 (a) (4) 条所要求的消毒计划。通知必须发送给以下人员:a. 在高风险暴露期内在工作场所的所有员工。如果雇主有理由知道雇员没有收到通知,或者对通知中所用语言的识字能力有限,雇主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雇员能理解的语言发出口头通知。高风险暴露期间的工作场所。
据称危险:1,员工暴露:1
资料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1-12-27
据称危险:1,员工暴露:1
资料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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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员工同时工作 Face 覆盖未强制执行雇主不提供口罩,手套定期消毒
据称危险:1,员工暴露:15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1-01-11
据称危险:1,员工暴露:15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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