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与 COVID-19 阳性患者合作的员工尚未接受充分的培训。适用的 OSHA 标准:1970 年 “职业安全和健康法” 第 5 (a) (1) 条一般义务条款 2.需要与 COVID-19 阳性患者合作的员工没有获得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 N95 口罩。适用的 OSHA 标准:29 CFR 1910. 132 3.需要佩戴 N95 口罩的员工尚未通过合身测试。适用的 OSHA 标准:29 CFR 1910。132
来源:osha.gov | 收据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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