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没有确定 COVID-19 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及时将案件置于 AII 室。T8 CCR 第 5199 (e) (5) 节 2.雇主没有使用可行的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少雇员接触 COVID-19 的情况,也没有根据第 (g) 款提供呼吸防护以控制暴露。雇主没有向直接与出现 COVID-19 症状且后来检测呈阳性的患者合作的护士提供 N95S。T8 CCR 第 5199 (e) (1) 条 3.雇主没有对接触情景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雇员对 COVID-19 病例有重大接触,该病例直到病人去世才确定。雇主没有向所有潜在接触的雇员提供适当的跟进(即测试),和/或确定是否有必要预防性解除以防止 COVID-19 的传播。一些潜在的员工立即接受了测试,但是重症监护室的护士最初没有接受测试,而如果没有症状,所有人都必须工作。T8 CCR 第 5199 (h) (6) (8) 条 4.雇主没有制定、实施和/或维持有效的书面病人保护和保健工作者背部和肌肉骨骼损伤预防计划,以及修理或更换适当的病人处理设备的程序。当 Hoyer 升降机无法正常运行时,护士不得不用手抬起病人,使他们的背部受伤。T8 CCR 第 5120 (c) (7) (B)
来源:osh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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