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 COVID-19 预防计划。雇主在计划中有关于 COVID-19 测试要求的电子徽章系统的程序,但没有被遵守或强制执行。标题 8 CCR § 3205 (c) 2.在最后一次已知的 COVID-19 接触 COVID-19 病例后 10 天内,雇主未能将 COVID-19 暴露的员工排除在工作场所。员工距离 COVID-19 阳性病例 6 英尺以内超过 40 分钟,并告诉他们不需要被排除在工作之外。标题 8 CCR § 3205 (c) (10) (B) 3.雇主没有向自愿的 N95 呼吸器用户提供第 5144 条附录 D 所载的信息(标准不要求时员工使用呼吸器的信息)。在没有任何培训信息的情况下向看守人员提供了 N95 呼吸器。标题 8 CCR § 5144 (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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